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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二审检察员何时能“为上诉人、被告人”说话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1-01-26


刑事诉讼二审检察员何时能“为上诉人、被告人”说话


中闻毒辩律师张宋标


 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是控、辩、审三方组成的法庭审理模式,检察机关承担指控职能,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任务是对控方的指控进行辩护,对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意见或者材料,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由公诉人承担;审判人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只需依据在案证据材料,运用相关的经验法则和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既可能作出有罪判决,也可能作出无罪判决,既可能作出罪重的判决,也可能作出罪轻判决,一切皆依在案证据材料、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及辩论等意见和材料,最后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上述所讲的控、辩、审三方组成的法庭审理模式,控辩对立,审判居中,这在一审十分典型,但是到了二审,尤其是由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出庭人员仍然是检察员(二审不叫公诉人)、上诉人和审判人员。但是,二审出庭的检察员就不一定是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的“死对头”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四百四十六条第(一)、第(三)项的规定,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因此,二审检察员出庭的任务,更多的是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再是像一审公诉人一样,既然提起了公诉,就一定追求让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结果。如果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是错误的,检察员就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不过,实践中有多少刑事被告人会如此幸运,碰到能“为自己说话”的检察员呢?又有多少二审出席法庭的检察员会为了正确适用法律而“为上诉人、被告人说话”的呢?但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四十六条第(一)项这一“沉睡”的法条能被某一个正直的检察官“激活”了。笔者期待着。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张宋标律师

202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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