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必要证明自己无罪
这个问题本来不应该成为问题,但笔者还是被很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问到。说什么“你要是没事我们干嘛把你抓来呀?” 问题是:“你有事”(涉嫌构成犯罪)该由谁来证明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任何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同时还规定,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在控方,不在辩方。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有罪。
但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必要证明自己清白或者是无罪的呢?
答案是“没有必要”。
如果控方不能证明我有罪,我就是无罪的。法律禁止有罪推定。刑法有“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未被人民法院经过合法审判并宣告为“有罪”之前,是无罪的。上述的那句话“你要是没事我们干嘛把你抓来呀?”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是极其错误的;按照这种思路去办案,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但是,证明自己无罪也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办案机关证明案发时间自己不在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等能证明自己与案件无关联,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
随着公安机关办案越来越规范以及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相信抱着有罪推定思维办案的情况会越来越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