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委托人应当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从辽宁董律师遇害说起
据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昨天的《警情通报》上看,“犯罪嫌疑人金某(男,62岁,抚顺市顺城区人)因对其民事案件代理律师董某服务不满,持刀将董某刺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董萃律师,女,50岁,生前系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个委托人,和他委托的律师之间,到底有多大的深仇大恨,以至于非要以持刀行凶来表达其不满!?说实话,作为律师,我深感不寒而栗!一个62岁的大老爷们,居然持刀对他委托的律师行凶!即使受托的律师有违规或者过错,委托人都是有办法通过律协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监督的。这让我不得不考虑:以后我是不是得好好挑选服务对象了?先考察这位 潜在客户有没有暴力倾向,乃至行凶倾向?客户的为人怎么样?为他服务,我如何保障自己的安全?等等。
通常情况下,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总是基于信任的。当事人委托律师,也要发自内心信任律师。信任,对双方来说,应该是最安全的关系。一旦失去了信任的基础,尤其是当事人不再信任律师了,受托事项就无法再进行下去。当事人可以及时解除委托。就如病人不信任医生一样,如果老是担心被医生下毒药毒死,他还能放心地让这位医生给他治疗吗?
对于律师而言,服务一个不信任自己的当事人,简直是无法想象的。
律师,可能是被最严格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规制的人群。每个律师头上都悬挂着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一不小心就被行业处罚,但又背负着繁重的任务与使命。一旦走进了律师这个行业,就得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既要全心全意服务好客户,认真研究案件,思考着如何才能做得更好,还得经常保持学习,因为每个月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司解释内容多、密度大,尤其是最近这几年颁布施行的司法文件。律师还要经常参加培训,才能有效提高执业技能,了解最新立法、修法动态,掌握最新变化,要了解最高检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观点,不能用旧知识、旧观点来应对新业务。社会竞争的激烈,对律师同样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基于此,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应该有更多的相互理解,尤其是委托人对律师应该有更多的理解。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应该是一种理性的契约关系。双方的关系内容以委托合同确定的条款为准。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律师给委托人必要的法律风险提示。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当然,律师的服务也是其中一个因素。如抚顺市顺城区金某委托董律师的这个诉讼案件,或者其他的民事案件,其处理结果通常取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或者多方)的证据,律师的专业水平,法官的判断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等,不能排除律师提出的正确意见不被接受的想情形。委托人也要尝试着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不致于因期望值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出现太大差异而导致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