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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应对非涉罪民众实施暴力“控制”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1-08-20



警察不应对非涉罪民众实施暴力“控制”

---试论汉阴县公安局民辅警“控制”参加调解人员一事


据陕西省汉阴县公安局今天回应在网上流传的“汉阴交警殴打受害人家属”的《情况通报(二)》:

2021  8 月 17  8 时 50 分许,黄某林、黄某山和黄某斌三人到汉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科参加其母亲吴某萍与周某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在等待周某期间,黄某林因对方未按约定时间前来参加调解,质疑交通事故处理存在问题,与接待警员发生争执。在场警员认为黄某林的行为扰乱了单位正常办公秩序,遂对黄某林进行控制。随后,汉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此事受案调查。

8  18 日,经汉阴县公安局督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 4 名涉事民辅警停止执行职务。汉阴县纪委监委、汉阴县政法委已介入调查,根据调查事实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从网传视频中可以看到,四位穿着警服的人员一起将一位穿着便装的男子围住,逼到办公台上,其中两位警员抓住男子的手,将其双手往后扣住,如此将男子“控制住”。这几位警察(也许还有辅警)的做法是不妥的,并且是违法的。

要知道,警察作为国家机器,其执法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其不当使用暴力则会构成违规,甚至违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均规范着人民警察的行为。警察作为国家权力授权实施有关行为的人员,其行为要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如没有法律的授权,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则其行为就是法无明文授权的行为,即违法的行为。其违法行为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什么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对行为人实施暴力控制呢?

笔者再次认真查阅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均未找到人民警察可以对上述情况下,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男子实施暴力控制的法律依据。

限制警权一直是各国的难题。没有警察的国家是混乱的,警察权力过大的国家则会导致老百姓的权利受到不当剥夺。如何平衡这两者的关系,就只能在法律规定中找到答案了。

在我国,警察就是人民群众的保护神。“有困难,找警察”成了各地响亮的口号。我国各地人民警察担负着为老百姓的安居乐业、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破获重特大案件等方面的重任,深受人民群众拥护。但汉阴县公安局四位警员(可能还有辅警)的做法显然颠覆了人们对于人民警察的认知,其行为表现显然已经超越了法律授权的范围,以错误的手段、对错误的人实施暴力制服(汉阴县公安局的情况通报称之为“控制”)。他们的表现会让人民群众怎么看待警察?

这四位警员的行为,如果是针对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抗拒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犯等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那是正常履行职责。但对于一个前来调解的当事人家属,仅仅因为“质疑”就被如此“控制”,汉阴警方的警员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自己的不妥行为了。

还好,当地纪委监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相信有关部门会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的。我们期待汉阴县警方及当地纪委监委、政法委等部门就此事及时向公众通报依法调查的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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