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的是不是必死无疑
---兼论“南昌杀妻抛尸案”被告人提起上诉,此前一审被判死刑
从我国《刑法》规定看,故意杀人的,不一定都会被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2 月 8 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 号)(以下简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明确表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规定了八种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十一种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的情形。
从《刑法》及其他司法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党中央和有关司法机关对死刑是以十分审慎的态度的,一直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
虽然,“杀人偿命”是广大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理念,但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也有很多种形态,不见得最终都会被核准死刑。
从《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必须确定被判处死刑的是一个“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说,一个犯了故意杀人罪的人,只要还有可以改造的可能,就要留他一命,哪怕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死缓”。
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看,一个被告人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要审查如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恶性:主观恶性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一种,犯罪主观要件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在动力,研究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对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在量刑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如果是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比如杀人后碎尸抛尸,隐瞒罪证,毫无悔罪表现的;或者投毒致人严重病残,如不能及时有效治疗就生命难保,反复询问仍然拒绝说出真相的;有预谋多次行凶杀人的,等等罪恶深重的被告人,说明其被改造过来的可能性极低。这样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概率就极高了。
二、人身危险性:被告人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比如再次实施类似犯罪、打击报复证人的可能性,以及为逃避打击而自残、自杀的可能性。
三、社会危害性:考察被告人曾经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此评估其社会危害性。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之外,还要考察以下因素:
1、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及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过错程度。
2、事情起因,即被害人对引起被侵害的原因是否应承担更大责任。
3、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是否有悔罪表现,如积极抢救,支付医疗费,赔偿损失等等。
另有两个问题一直有争议: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问题及社会影响。
这两个问题一直困扰着相关办案的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公正认定事实和作出判决,不得因大闹特闹就加重就对被告人的处罚,不应出现“谁闹谁有理”。
关于“南昌杀妻抛尸案”,我们所了解的以下情况均来自网络:
2020年10月13日,江西南昌的易某在家中被丈夫王某龙残忍杀害。案发后,王某龙为了掩盖罪行,不仅将妻子的尸体装进箱子抛进了赣江,还冒充妻子跟单位请假,和母亲张女士聊天。
男子的母亲愿意赔偿两套房产来换取受害者的谅解,女孩的母亲也说无论对方给自己几套房也换不来自己女儿的命………………
男子母亲说全部起因在于房子,当初受害者母女要求将男子买的房子公证到女方名下(注意一点,男子母亲说此后房子被公证到女方名下),而且还让男方继续还房贷,结果两人争吵,男子说房子是男方买的,女方就让男方滚,说房子已经公证是我的了!男子一听觉得顿时懵了,觉得什么都没有了……至于后面有没有争吵,男子母亲没说,只知这应该是主要导火索;
当男方听到女方让自己滚,并且说房子已经被公证到女方名下的时候,懵了,此时此刻不知道男方心里如何想的,想的是自己老母亲和自己家辛苦买的房子归了女方,而房贷还要自己还的时候,大概率有种被欺骗、被玩弄的感觉,顿时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估计只想着让这个女的下地狱才能善罢甘休了……
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现已提出上诉。
笔者相信,要说被害人完全没错,恐怕说不过去。二审法院最终要认定被告人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这就要考虑到上述阐述的几个方面。只有客观、全面认定案件事实,从《刑法》的角度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不偏不倚,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终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