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疲劳审讯
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都是残暴的、极不人道的审讯方法和手段。笔者三天前发布了《疲劳审讯算不算刑讯逼供》的文章,引发了广大读者的强烈共鸣,阅读量空前飙升,大大出乎笔者的意料之外。笔者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办理过数宗有刑讯逼供的案件---多数采取疲劳审讯方式获取口供。
疲劳审讯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过长时间审讯致使被讯问人疲劳以获取有罪供述;利用被讯问人的疲劳状态进行审讯以获取其在有罪供述上签字。司法实践中,稍长时间的审讯比如三、四个小时连续审讯,是很难被认定为疲劳审讯的,同时,也极不利于被讯问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取证,甚至连获取线索都难。在侦查机关办案场所进行的长时间审讯,一般不会给被讯问人留下伤痕,很难举证。所以,就需要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尽快聘请律师介入。有了律师的法律辅导,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更懂得保护自己。
然而,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除了超时羁押,也会采取明显的疲劳审讯策略。如笔者几年前办理的L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中,据当事人陈述,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侦查人员采取“车轮战”的形式连夜审讯。所谓“车轮战”,就是审讯人员分成三组,每组 8 个小时,三组人员轮番对其进行审讯、轮番休息,而当事人则连续24 个小时被关押在一个小房间,用大灯照着,当事人疲倦了,就会轻轻地碰触他的手、脚,也没打他,就是让他不能睡觉。最后实在撑不住了,为了能闭一闭眼,签了。他说,“我哪里还知道他们在笔录里写的是什么?”侦查机关在 24 小时之内审讯 60 余次,却只向检察机关移送6 份《讯问笔录》。
应该讲,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样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疲劳审讯的情况应该不会有了。但是,关键还是办案人员观念的更新。不惟口供论。让证据“说话”。现在侦查机关已大量运用通讯监控等手段,通过技术手段取得证据,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都可以让真正涉案的有关犯罪嫌疑人在铁证面前哑口无言,不需要再用如此侵犯人权且可能给自身带来风险的审讯手段获取有罪供述。
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讯问要在规定的讯问场所进行。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刑讯逼供、冻、饿、嗮、烤、疲劳审讯,以及提外审和威胁方法审讯。相关司法文件也规定将以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予以排除。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还很可能面临被立案调查、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应尽快将其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 小时。实践中少见“尽快”的,更多的是在用足 24 小时。这24 小时就成为最容易滋生刑讯逼供的时间段。如何防范?笔者的建议是:
全程留痕。即自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时起,就应当在音视频的摄录范围之内,进入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后更应该全程不间断进行音视频摄录。这样可确保侦查人员的行为有迹可查,有利于保护侦查人员免于落入无法证明自己涉嫌侦查行为违法的境地。
侦查机关应该严格依法规范侦查活动,全程留痕,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可真正实现司法在阳光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