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指的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那么,“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指的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作出作出了细化规定。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指: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根据上述规定,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等同于刑讯逼供,非紧急情况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证的,其取得的供述也视同刑讯逼供的法律后果。
中央政法委对建立健全防范刑事案件冤假错案工作机制也十分重视。早在 2013 年,中央政法委就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就对讯问场所明确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 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 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再次重申“严禁刑讯逼供”的明确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
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从上述相关规定看,国家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这也是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明确的依法办案的要求。侦查人员的讯问活动要在阳光下进行,要接受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要明确地、勇敢地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说不,大胆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要自觉依法办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也应旗帜鲜明地予以排除,不让非法证据进入法庭,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福建念斌案、云南杜培武案,一个个无不触目惊心,刑讯逼供的恶劣程度,颠覆了多少人的认知?这些重大冤错案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也应让我们的办案人员警醒。其中杜培武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还是个警察,他也受不了,可见刑讯逼供有多可怕!
制度已建立,关键在执行。心中有敬畏,行动有尺度。刑诉法的立法目的: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人权。奉法者敬法则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