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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盗用嫌疑人微信消费构成犯罪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1-09-16



民警盗用嫌疑人微信消费构成犯罪

---兼谈涉案财物管理问题

 

据澎湃新闻昨日报道,2021  9 月 15 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奉新县公安局原民警)盗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  8 月 28 日,奉新县公安局依法将8.26专案涉嫌涉黑成员即本案被害人罗细某的一部华为手机、一部苹果手机等物证。耳后,被告人陈某作为专案组成员,以数据恢复、研判案情为由使用、占有这两部手机。2019  10 月至2020  3 月,陈某通过试出手机支付密码、充值支付密码等方式,在奉新县等地,以输入微信支付密码或者扫二维码进行消费或套现,将苹果手机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钱转到该手机的微信零钱账内。2020  6月,被告人陈某归还两部手机到专案组,其中 54409.64 元仍留存在涉案苹果手机中。被告人陈某共盗窃 90262.94 元,其中已支出 35853.30 元。

 

 

从上述报道的情况看,奉新县公安局显然没有落实《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订)》(公通字〔201521号)(以下称《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没有遵守“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的规定;《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按照规定将其移交涉案财物管理部门或者本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显然,作为办案民警的陈某,扣押嫌疑人的两部手机后,这两部手机长达八个月都一直在陈某的手里。这是严重违反规定的。

现在的智能手机,已经不再是简单的通话、收发短信的功能了。手机里的微信,或者支付宝,都有了支付功能、查询功能、转账功能,只要密码正确,还可以把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钱都转走,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软件里面的余额都花光或者转走。未经账户所有人同意而私自将其手机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钱转走,或者消费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很明显,奉新县公安局要么没有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要么有制度没执行,才会造成如此混乱的局面,导致办案民警可以随意拿走已扣押的嫌疑人手机,以数据恢复、研判案情为由使用、占有这两部手机。”其实,所谓恢复数据,也应交由鉴定部门去恢复,研判案情可以用恢复的数据进行研判,而不能违法占有、使用嫌疑人的手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既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有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订)》,以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涉案财物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处置;警察违法犯罪的后果更加可怕。它侵犯了相应的法益,也破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陈某的犯罪行为许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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