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87-98988

185-98089-185

您现在的位置是:毒辩律师网>律师文集>正文

讯问录音录像不移送的,有关口供很可能不被认定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宋标  时间:2021-10-17




#每天学点刑诉法

#刑事辩护#

 

讯问录音录像不移送的,有关口供很可能不被认定

 

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明明审讯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案件类型属于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经常简称为“同录”)的,可案卷中就是没有相关讯问的同录资料。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了,还是没能得到查阅、复制该同录资料的机会。

放在以前,辩护律师真的还拿检察院没有办法。

但是,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以下简称 2021 《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了,那么,人民法院就会通知辩护律师阅卷。如果不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当然,如果案件情况属于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情形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必须拿出同录资料来证明取证合法性了。如果检察机关不移送有关同录资料,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然,并非每个案件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但供述的真实性也常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公诉人之间的争点。辩护律师在核实有关案件事实的时候,由于当事人亲身经历过审讯过程,其对供述内容一般是清清楚楚的,尤其是涉及到能证明其有罪的关键内容。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讲过,但《讯问笔录》中出现了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记非所答”,这就是典型的口供内容真实性问题。另一种“记非所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了甲内容,记录人员记录了乙内容,也是真实性问题。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笔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时候,就需要查看其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了。如果检察机关拿不出或者不移送相关讯问的同录资料,有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那么,这些口供内容的真实性就会存疑了。

警察审讯

如果检察机关经人民法院通知移送了询问过程的同录资料。经比对同录资料和纸质的《讯问笔录》,如果出现实质性差异的,根据⼈⺠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法证据规程(试⾏)的规定,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录像为准。

 

综合上述分析,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如果对当事人的供述的真实性或者取得供述的方式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人民检察院不移送的,极有可能导致相关讯问笔录内容真实性存疑,或者因取得该口供的方法不合法,导致相关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