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
01 推定为主观明知的情形
各地海关在查验通关人员时,对带有可疑物过关的人员通常会要求他(她)如实申报所携带的物品,如系他人委托代为携带的,也要声明,并说明来源,同时会跟他(他)讲明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常有如下几种情况让携带者、运输者难逃其责,会被以相关涉毒犯罪立案侦查:
一、确实是他人临时委托代为携带过关,委托者给与报酬的。但当携带者被海关人员询问时,委托者就已经不见踪影。这种情况下,通常被推定为主管明知。
二、携带者携带的是自己的物品,且明知有违禁品(如毒品),因怕承担责任而谎称受他人委托代为携带过关。
这种情形通常难以蒙混过关。
三、故意绕开海关监管,被追查时丢弃所携带的物品逃跑,从中查获毒品的。这也是常备推定为主观明知的多发情况。
四、采用高度隐蔽的方法运输、寄递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五、以高度隐蔽的方式、在高度隐蔽的地点交接毒品的;
六、体内藏毒的。
上述几种情况都是相关的嫌疑人为躲避侦查采用的隐蔽手法走私、运输毒品。不能不说这是费尽心机,但终究难逃监管人员的火眼金睛。当然,还有其他各种以极其隐蔽的方式运输、携带、寄递毒品的行为,当事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通常都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
02 新的贩毒运毒途径
这两年,新冠疫情爆发之后,各地加强人员出入管控,涉毒犯罪案件数量明显下降,但犯罪手段依然层出不穷,如通过货拉拉等货运公司、搬家公司的运输,通过小区快递柜的寄递毒品等新的方式。
03 曾经多发的快递贩毒运毒
以前有不少通过物流快递寄递毒品的情形。笔者以前就办理过通过QQ聊天“洽谈”毒品交易,以快递寄递毒品的案件。但自2015年11月1日,快递寄递实名制后,再无此类案件进入笔者的视线。物流快递企业未经验视快递物品、查验、登记寄递者身份信息的,不得收寄。物流快递寄递实名制使得贩毒分子无法通过正当合法渠道贩卖、运输毒品。
04 边境地区运毒形态
边境地区禁毒刑事严峻。已查获不少利用孕妇、未成年、老年人,甚至在校学生运输毒品的,被查获时有的孕妇身边还带着小孩的,给边境查出毒品犯罪带来难题。
边境查禁毒品是一项禁毒部门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工作。只有源头堵住了,才能减少毒品流入社会,危害国家。
05 主观明知认定的依据
主观明知推定由实践总结而来,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有明文规定。这些规定为办案人员认定相关涉毒犯罪减轻了证明责任;但同时,如果涉案人员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是被蒙蔽的,可认定其不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