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被抓后供述前后不一法律上怎么认定
一般情况下,一个人涉嫌犯罪被警方抓了之后,警方会进行多次讯问。
笔者办理过多宗刑事案件,基本上没见过只讯问一次的。侦查人员多次讯问有多种原因:为全面查清事实,或为获得稳定供述,或者只为“撬开”犯罪嫌疑人的嘴,等等,目的不一,做法也不一。
每个人都会为自己做最好的决定。不认罪零口供是一种选择;部分认罪部分不认也是一种选择;将不是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述为自己实施也是一种选择。因此就有假案、错案。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认罪供述是这两种情况:认罪且供述稳定;时而认罪时而不认,前后反复。到了法庭上,当事人也要有认罪,也有翻供的。
这里讨论的是供述有反复,前后不一,法庭上认罪和法庭上不认罪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庭前供述前后不一,庭审时认罪的。
第二种情况:庭前供述前后不一,庭审时不认罪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任何人有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仅有口供是不足以给被告人定罪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所以,被告人庭上认罪,如果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则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且据此定罪。当然,认罪案件的处罚,会有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优惠。
但是,若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又会是什么情况呢?
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据此,对于当事人庭前不认罪的案件,对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来说,都是比较有风险的。
当然,当事人也要考虑到,始终不认罪的案件,一旦其他证据查证属实,那当事人就没有机会得到量刑上的从轻、减轻的机会了。这在审判机关看来,一般会作为一种主观恶性来考虑。